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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26 Apr, 2023

Poles Apar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Regulation of Polar Shipping

Erin Walton
Erin Walton
Assistant Corporate Director

为保护极地原始自然环境,同时保障偏远和危险条件下船员和船舶的安全,在极地水域营运或经过该水域的船舶必须遵守专门的法规。然而,由于地理和国家主权的原因,北极和南极的法律框架有所不同。

《南极条约》体系

1959年《南极条约》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南极仅用于和平科学目的。条约将南极洲设定为特别保护区,并暂时搁置了相互竞争国家的主权要求。


南极洲没有国家政府进行管理,这就产生了有关国际海事公约执行的问题,这些公约依赖于具有既定应急响应规程的沿海国政府的行动或执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下称“《议定书》”)认定,南极无法以通常方式应对环境紧急事态,因此要求条约缔约国对环境紧急事态采取迅速有效的反应行动,并制定应急计划来响应对南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事故和事件。

《议定书》第16条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关于在《南极条约》规定的地区内进行的活动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和程序。

根据第16条内容,2005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TCM”)通过了《议定书》附件六。该附件规定了《南极条约》第7条第5款所定义的需事先通知的活动运营方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反应行动的要求。该附件还涉及到因环境紧急情况引起的责任承担问题。简而言之,如果运营方在发生环境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迅速有效的反应行动,他们将有责任支付该反应行动的费用,但最高不超过附件规定的限额。需注意附件中的“运营方(operator)”并非船舶经营人,而是指组织在南极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附件六尚未生效,需经出席2005年ATCM的所有28个协商缔约国批准后生效。

《极地规则》

《极地规则》自2017年1月1日生效,该规则是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为所有船舶规定的要求之外,针对在极地水域营运的某些船舶制定的一些强制性要求。

这些附加要求反映了在极端天气和偏远地区营运时船舶、船员和环境面对的特殊风险,并涵盖了船舶设计、培训、航线拟定、救生设备和响应、搜救以及污染预防等事项。

主要条款

·船舶设计和建造:要求包括冰区加强、专用导航设备和其他安全功能,确保船舶能够承受极地环境的极端条件。

第1章要求拟在北极水域和南极区域营运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极地船舶证书。船舶在获得证书之前必须经过评估。该证书将船舶划分为以下类别:


A类船舶 - 至少为在可包含老冰的当年中冰的极地水域中作业所设计的船舶

B类船舶 - 不包含在A类之内,至少为在可包含老冰的当年薄冰的极地水域中作业所设计的船舶

C类船舶 - 为在开阔水域或在比A类或B类所含者更轻的冰况下作业所设计的船舶

第2章要求船上携带“极地水域运作手册(PWOM)”,其中包括与获得极地船舶证书所要求的评估相关的船舶特定能力和限制的资料。

·船员培训和认证:要求在极地水域运作船舶上的所有船员都要经过充分的培训,并取得在这些具有挑战性的环境中作业的证书。培训内容广泛,包括冰上航行、应急响应和极地生存技能。

第12章规定,在极地水域运作船舶上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必须完成适当的培训。根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和《极地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极地水域运作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高级船员培训的最低要求已成为强制性要求。

·环境保护:这方面有严格的法规规定,要求尽量减少极地水域航运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包括限制污染物排放、安全处理危险物质及其储存等。

·搜救:要求所有在极地水域运作的船舶具备相应的搜救能力,包括提供专用救援设备,如救生衣和救生筏,以及培训船员如何应对紧急情况。

·航次计划:要求所有在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制定详细的航次计划,因为在该地区作业面对独特的挑战,包括冰况、天气预报和应急响应资源的可用性等因素。

最近的修订

2022年11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批准了经修订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救生设备和布置的临时指南》(MSC.1/Circ.1614-Rev.1.通函)。该修正案设立了一个附录,规定了最长预期待救时间的计算方法,据此可以估算出所需的口粮和淡水的量,并告知船上应该携带哪些装备。

此外,海安会还批准了《极地规则》的修正案以及SOLAS中有关航行安全和航次计划的相关修正案,以期在下届会议上通过。这些修正案适用于某些非SOLAS公约船舶,即:

  •  总长度24米及以上的渔船;

  • 300总吨及以上的非营业性游艇;
  • 300总吨或以上、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根据MARPOL附则1第43条,十多年来,南极地区(南纬60°以南)禁止使用和运载重油(包括在15℃时密度大于900kg/m³的原油,在15℃时密度大于900kg/m³或在50℃时运动粘度大于180 mm2/s的原油以外的其他油类,或者沥青、焦油及其乳剂)。

2022年11月1日,MARPOL附则1修正案生效,其中第43A条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北极水域(点此查看定义)实施同样的重油禁令。从事保障船舶安全和搜救作业的船舶,以及专门从事溢油防备和响应的船舶可以豁免。此外,悬挂北极水域沿岸国家船旗并在该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船舶临时免除该要求。2029年7月1日以后将不能发放或适用豁免。

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了MEPC.342(77)号决议,敦促成员国和船舶运营方自愿使用馏分油或其他更清洁的替代燃料或动力,减少船舶在北极或附近作业时的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