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在得到占世界总吨位至少 33% 的 30 个国家批准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生效。本页面旨在向会员提供有关该公约的信息,以及协会将如何支持会员遵守公约要求。
背景
MLC通常被称为海运业监管框架的第四大支柱,于2006年2月首次被国际劳工组织(ILO)采用。该公约旨在为所有悬挂批准国国旗的船舶上的海员制定最低生活和工作标准。公约的英文文本可点击 这里 查看,其他语言的文本可以在 ILO 网站 上找到。
ILO对公约及其宗旨的更全面描述可在其 网页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它是什么和它带来什么”。协会 2012/2013 年第 28 号会员通告中也阐述了对公约适用范围和要求的实际概述。
关于公约的其他信息及其要求见下文 “其他资源” 一节。已批准公约的国家名单可 在此查阅。
现行认证要求
自 2013 年公约生效以来,船东必须提供关于海员遣返的财务担保(标准 A2.5)和船东对疾病、受伤和死亡的责任(规则 4.2)的证据。关于遣返问题,所有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的成员都对其协会规则进行了修订,以包含标准 A2.5所预见的全部遣返责任。海员疾病、受伤和死亡的责任已经构成常规的保赔险的一部分。
有鉴于此,各国愿意接受IG成员的入会证书,以充分证明有能力支付这些责任项下的费用。更多详情请见 2013/2014 年第 9 号会员通告。
2014 年修正案
为监督公约的运作而设立的 专门三方委员会 于 2014 年决定实施某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后,受公约约束的船舶需要在船上的显著位置展示证书,以确认已经有保险或其他令人满意的财务担保来支付费用。
- 船员遣返以及弃船后最多四个月的合同规定的拖欠工资和应享权利(经修订的 MLC 规则第 2.5.2 条 );以及
- 因海员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引起的合同索赔责任(经修订的 MLC 标准 A4.2)
协会保险不包括船员工资。然而,所有IG协会董事会决定,为了给船东提供最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协会将出具必要的证明,并在必要时直接对海员进行赔偿,但前提是工资待遇不构成常规可分摊保险的一部分,且协会有权向会员追偿那些不在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将根据 “2016 MLC 扩展条款”提供,其文本可点此获取。IG协会也将参与一个单独的再保险计划。详情请见 2016/2017 第 13 号 和 2016/2017 第 17 号会员通告。
实施过程
需要证书的会员必须填写一份申请表,并应注意,签署此表后,他们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使他们自己和所有其他会员、共同会员和共同受保人受 2016 MLC 扩展条款的约束。
在其他地方为船员责任投保或由本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会员,还需要为协会填写单独的保证,其他保险公司同意向协会偿还协会须先行承担但属于其他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责任。
有关申请程序的更多详情,请见 2016/2017 年第 19 号会员通告。
其他资源